公租房是按照租金收费的,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具体租金金额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来设定。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关于公租房的其他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内容参考 广东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