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是确认房屋价值不可缺少的一环。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对结果不满意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中征律师分析
首先,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应当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
其次,就评估结果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收到征收方送达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认为评估存在遗漏或房屋实际价值差距较大的,必须在收到评估报告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再次,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一般发生在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之后,如果我们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提起书面的鉴定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收到评估结果还是复核结果,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起救济程序,不可超过法定期限。
最后,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定。需要指出的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并不是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的征收补偿利益,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查的最终环节仍要对评估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评估报告合法、真实、有效。
中征律师提醒
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评估结果涉及到最终的征收补偿权益,如发现评估报告不合理,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