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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司代理承租房屋造成损坏需承租方自行承担

2022-12-06 15:54 来源:腾讯网

  原标题:包租公司代租房屋 维修费谁付?

  业主将房子交给包租公司出租,合同到期后,业主要求包租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双方协商未果,业主将包租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成都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喻某支付赔偿金4000元。

  2018年1月20日,喻某与成都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成都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喻某将其自有的房屋交给该公司包租,租金4000元/月,租期3年。到期后,双方因租金标准未能达成一致而不再续签,喻某在收房查验过程中发现房屋及设施存在诸多问题而拒绝收回房屋。同时要求公司进行整改、维修,否则应予以赔偿,但公司方面拒绝了喻某的赔偿请求。于是,喻某自行整改维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内的装修及物品在交给包租公司使用前已使用了8年左右,屋内装修及物品均有一定的折旧。从喻某举证的房屋损坏的相关证据来看,部分物品系由于自然损耗造成,部分物品系包租公司承租人员的不合理使用造成,且包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接收房屋时的物品状况。

  包租公司在代理承租喻某房屋的过程中,作为专业租赁企业,理应对其承租房屋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规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委托期内物品的自然损坏由喻某承担,物品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包租公司承担。

  该院基于公平原则,按照一般租赁市场的交易习惯,房屋承租者应向出租方缴纳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作为物品合理使用的担保,但该案中喻某实际未收取案涉房屋的租赁保证金,结合该案喻某维修整改房屋的实际支出,遂作出以上判决。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包租公司在代理承租房屋的过程中,作为专业租赁企业,理应对其承租房屋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规范,业主在将房屋交给租赁公司管理使用前,双方应对屋内物品设施进行清点、固定,对相关损坏的责任承担也应进行约定,租赁公司在交给承租人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并与承租人约定责任承担,防止房屋出现不合理损坏而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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